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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次孕期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被判赔2万元

2013-6-25 13:34| 发布者: baobmm| 评论: 0

摘要: 怀孕两个月后,泰安的石某先后6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胎儿B超、四维彩超检查,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,而婴儿出生后右手发育畸形。近日,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判令某医院赔偿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抚慰金2万元。   ...
怀孕两个月后,泰安的石某先后6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胎儿B超、四维彩超检查,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,而婴儿出生后右手发育畸形。近日,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判令某医院赔偿原告石某夫妻精神抚慰金2万元。

  2009年2月,石某怀孕,4月至10月在某医院多次做胎儿B超、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,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,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。后来石某生育一男婴,医院在对婴儿做各方面检查时,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。看到这一结果,石某夫妻认为医院存有严重过错,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出生,同时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,于是连同孩子一起诉至泰安市泰山区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。

 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。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:孕妇石某在医院B超检查期间,医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,过错与其损害后果(缺陷儿生出)间有因果关系,如果医方能够注意仔细地进行观察,是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的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在石某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,其子尚未出生,只是母体中的胎儿,无民事权利能力,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;其子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,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因果关系,对其子本人身体不构成侵权。

  法院同时认为,石某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保健,双方建立医患关系。医院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机构,在对石某进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的过错,以致没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。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,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医院侵犯了原告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。

  近日,泰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,医疗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2205.38元,驳回石某之子的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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